(2017)陕0827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润平、白江江及白海友与被告董剑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235号本院2017年5月23日对原告刘润平、白江江及白海友与被告董剑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827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承担中被告名称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案件受理费承担中“案件受理费10764.2元,减半收取5382.1元,由三原告承担49.0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承担4791.51元,被告董剑英承担541.52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0764.2元,减半收取5382.1元,由三原告承担49.07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承担4791.51元,被告董剑英承担541.52元。”审判员 李文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