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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丽萍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丽萍,女,1980年7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浙江杰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户籍地当阳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蔡婉妮,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一处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丽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高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丽萍及辩护人蔡婉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胡某(另案处理)创办温州杰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杰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杰购公司”)。2013年开始,杰购公司以万膳商城开展油费、电费、话费等高额充值返利活动为幌子,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行非法集资。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日期间,杰购公司非法集资607731612.56元(以人民币计,下同),案发前已归还470848423.05元,尚有136883189.5元未归还,其中53881587.45元用于发放业务员的业绩提成。截止2015年7月26日,共有2186名被害人报案,非法集资金额共计252987310元,案发前已归还154195407元,尚有98791903元未归还。被告人杨丽萍在杰购公司担任商务部总监职务,负责参与并带领分管业务员开展充值返利活动,其个人及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720568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丽萍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丽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杨丽萍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杨丽萍予以处罚。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被告人杨丽萍辩称,对指控的个人及团队业绩金额无异议,但个人业绩中有部分系卢华美等人挂靠,且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的定性无异议,但杨丽萍的个人业绩有部分系他人挂靠,未从中获利,且系从犯,有自首、立功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胡某(已判)创办杰购公司。2013年开始,胡某等人以杰购公司为名,通过公开宣传方式,逐步以充值话费、油费、电费给予高额返利为幌子,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日期间,杰购公司非法集资607731612.56元,案发前已归还470848423.05元,尚有136883189.5元未归还,其中53881587.45元用于发放业务员的业绩提成。截止2015年7月26日,共有2186名被害人报案,非法集资金额共计252987310元,案发前已归还154195407元,尚有98791903元未归还。被告人杨丽萍于2013年2月入职杰购公司任业务员,2014年5月升任商务三区一部总监,通过自己直接开展充值业务以及带领分管业务团队开展充值业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20568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丽萍于2015年10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并劝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嫌疑人钱某1主动于2016年1月24日归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丽萍退出违法所得73815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万膳商城业务受理单、升值活动保障协议等,证明其通过被告人杨丽萍参与杰购公司充值返利活动,于2014年6月、7月充值4800元、36000元,并已分别返利1800元、8000元。另杨丽萍私下给其返点,共约5000元。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其通过被告人杨丽萍参与杰购公司充值返利活动,2014年间,共充值约13万元,现已返利部分,此外其介绍妹妹刘某2也参与充值返还活动。杨丽萍私下给其返点约5000元,给刘某2返点约4000元。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明其通过被告人杨丽萍参与杰购公司充值返利活动,2014年间多次充值,杨丽萍私下给其返点约12000元,其介绍朋友通过杨丽萍参与充值,杨丽萍亦通过其返点给朋友约20000元。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其通过被告人杨丽萍参与杰购公司充值返利活动,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共充值126万元,杨丽萍私下给其返点约107100元。5、被害人曹某的陈述、业务受理单、升值活动保障协议等,证明2014年4月,其通过钱某1参加万膳商城加油卡充值活动,充值19600元。后被告人杨丽萍自称系钱某2老婆,主动联系其介绍充值业务,故其再充值18000元,现已返利16000元。此外其介绍朋友孙某、方某分别充值18000元、9000元,已分别返利4000元、2000元。6、被害人章某的陈述、业务受理单、升值活动保障协议等,证明2014年4月14日,其通过钱某2加油卡升值活动,充值24500元,后于同年7月2日,通过被告人杨丽萍充值63000元,现共已返利405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钱某1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单据等,证明其于2013年11月入职杰购公司商务区三部任业务员,2014年3月离职。后于2014年4月以杨丽萍名义充值10万元参与杰购公司返利活动,现已返利完全,且杨丽萍私下将8500元的业务员提成给了其。其客户挂靠杨丽萍处参与充值活动,杨丽萍通过支付宝等方式给予其返点15万元,其再将部分返点给予如下客户:陈旭1.2万元、李青青20825元、王邦者10070元、朱仙仙8300元、陈芳10058元、王寒旬420元、王明洁11090元、黄开庭13450元、郑丽银4900元、赵静1666元、陈蓓蓓1853元、章某7232元等。其在杨丽萍的劝说下,由父母及杨丽萍陪同,就牵涉温州帮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集资一案向公安机关投案。2、证人钱某3的证言,证明其系钱某1的父亲,2016年1月24日,其及杨丽萍陪同钱某1向鹿城公安机关投案,杨丽萍在其中有做一定的劝说工作。3、证人潘某1、潘某2的证言、商某,4、发票、银行交易单据等,证明潘某1、潘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出资购买了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印象锦园1幢205室房产,因限购原因,故当时将房产登记在其朋友女儿,即被告人杨丽萍名下,现因杨丽萍涉嫌本案犯罪而被查封。(三)书证1、杰购公司已支付杨丽萍充值业绩提成明细表、杨丽萍个人充值收入返还明细表,证明2013年2月至2014年7月,杨丽萍个人业绩12690530元,个人提成1078695元,其中2014年5月至7月,个人业绩为5068350元;团队业绩9799400元,团队提成78395.2元。其中杨丽萍个人充值215900元。2、返点统计表,证明被告人杨丽萍主张已将648659元的提成,通过转账、支付宝等形式返点给挂靠人员,其中张某227717元、杨某7万元、潘建江14188元、陈丽珍65835元、钱某1151462元、张某11760元、刘某1及刘某213348元、卢华美108708元等。3、交易单据,证明杨丽萍名下银行、支付宝账户与张某2、张某1、刘某2、刘某1等之间的款项往来。4、关于钱某1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证明钱某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起诉。5、查封材料,证明已查封杨丽萍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印象锦园1幢205室房产。6、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丽萍于2015年10月28日主动投案。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丽萍身份情况。(四)被告人的供述1、杨丽萍的供述,证明其于2013年2月入职杰购公司任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开展包括充值油费、电费、话费等高额返利活动,2014年5月升任商务三区一部总监,参加公司总监级别会议,听取高层意见和精神,向团队成员进行传达并督促业务员完成团队业绩。至同年7月间,其个人发展客户40余人,个人业绩为1269余万元,个人提成107万元,团队业绩979余万元,团队提成7余万元,但80余万元提成已经给予业绩挂靠人员,其中给予刘某1约5000元、刘某2约4000元,张某212000元,张某15000元,杨某107000元,钱某1151462元。其制作了一份统计表,并附带了相应的转账凭证复印件,总计金额为648659元的提成转给他人,另还有现金44000余元。其以自己名义充值20余万元,实际自己出资1万元,其余均系他人挂名充值的。其于2016年1月劝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网上追逃的钱某1投案自首,同月24日陪同钱某1向鹿城公安机关投案。另父亲的好友潘某1因限购原因,于2013年前后将一套房子登记在其名下。2、同案犯陈波的供述,证明其于2013年4月入职杰购公司任业务员,2014年7月升任商务三区三部提名总监。杨丽萍任三区一部总监。3、同案犯陈长达的供述,证明其系杰购公司商务部总监,负责整个商务部的业绩。2014年5月,商务三部升格为区并下设分部,任命被告人杨丽萍为三区一部总监。总监既参加公司总监级别以上会议,知悉公司高层决策、领取团队业绩指标,带领团队完成指标并获得团队业绩提成。4、同案犯王敏的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5月升任杰购公司商务三区二部总监,每周参加总监级别以上会议,听取公司高层精神,领取每月充值业绩指标,领导并激励团队成员冲业绩。其认为公司开展的高额充值返利活动,实际上是用后续客户充值来返利。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及相关问题,本院归纳评析如下:(一)关于杨丽萍的犯罪金额根据业绩提成明细表、充值收入、返还明细表、被告人杨丽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丽萍个人直接吸存12690530元及所带领的团队吸存9799400元,扣除杨丽萍个人充值的215900元以及重复计算的杨丽萍2014年5月至7月的个人业绩5068350元,故指控杨丽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7205680元,予以采纳。(二)关于杨丽萍是否应对挂靠业绩负责被告人杨丽萍在他人开展充值业务过程中,给予挂靠,为整个非法集资行为完成提供不可或缺的帮助,因此被告人杨丽萍应当对挂靠业绩负责,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相关意见,不予采纳。(三)关于杨丽萍是否系从犯被告人杨丽萍作为业务人员,开展充值业务,直接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以获取高额提成;作为部门总监或副总,为牟利,管理并激励团队业务员开展充值活动,在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作用明显,故关于杨丽萍系从犯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信。(四)关于杨丽萍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被告人杨丽萍于2015年10月2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杨丽萍在本案被取保候审期间,劝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钱某1。综上,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杨丽萍有自首、立功表现,杨丽萍及辩护人相应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丽萍有自首、立功表现,并能积极退赃,故对杨丽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杨丽萍及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丽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丽萍退出的违法所得738157元,共同退赔(2015)浙温刑初字第184号案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海疆审 判 员  王海珍人民陪审员  宋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