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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天府与左云县昌泰源煤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府,左云县昌泰源煤洗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57号申请人王天府,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右玉县元堡子镇曾房村人。被申请人左云县昌泰源煤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杜村。法定代表人杜生录,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左云县昌泰源煤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7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云县昌泰源煤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建强执行员  张文锋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