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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10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祖银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1026号之二被执行人张祖银,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张祖银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慈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祖银应缴纳罚金4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祖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祖银缴纳罚金40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祖银在银行的存款情况,于2016年12月2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97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车辆登记情况,在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湘G×××××号汽车,本院未实际扣押。另被执行人犯盗窃罪被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祖银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祖银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