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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檀林苑木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燕,北京檀林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刘香燕,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栖霞市。委托代理人:杨梅,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檀林苑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55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垡上村150米46号。法定代表人:刘香燕,经理。刘香燕与北京檀林苑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林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民终1029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香燕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檀林苑公司给付工资6436.78元、养老保险赔偿金6582元、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764元、案件受理费1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檀林苑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檀林苑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檀林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香燕申请执行的工资6436.78元、养老保险赔偿金6582元及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764元、案件受理费1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檀林苑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0299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