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贾建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309号申请人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岢岚县城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社营业部客户经理。被申请人贾建新,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贾建新借款纠纷一案中,为了便于将来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委托代理人张建文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3********************账户存款50000元存折一支作为担保,申请对被申请人贾建新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工资账户3********************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与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贾建新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立的3********************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张建文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3********************账户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