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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张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440号原告:李强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张文东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李强与被告张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文东偿还借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张文东以种地需买种子、化肥为由,于2014年4月1日在李强处借款6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1日还款,张文东给李强出具了借据一份。逾期,经李强多次索要,张文东未能给付借款。张文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李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李强陈述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文东于2014年4月1日以种地需买种子、化肥为由,向李强借款60000元,张文东出具了借据一份,并约定2015年10月1日还款。逾期,经李强多次索要,张文东未能给付借款。本院认为,李强与张文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李强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张文东履行还款义务,故李强主张张文东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文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李强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张文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阁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人民陪审员  轩林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