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203号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被保全人徐州人和居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华,总经理。被保全人王金华。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徐州人和居门窗有限公司、王金华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1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保全人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王金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C0××E沃尔沃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二、查封被保全人王金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UD××8马自达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三、冻结被保全人徐州人和居门窗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徐州矿山路支行账号为11×××43账户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止。四、冻结被保全人王金华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徐州马场支行账号为62×××70账户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5日止。五、冻结被保全人王金华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徐州矿山路支行账号为11×××43账户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5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