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牛某某、牛某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某某,牛某某1,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特14号申请人牛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人牛某某1,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监护人牛某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牛丹萍、牛奥琪之祖父。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的申请人牛某某、牛某某1申请宣告王某某失踪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申请,是对其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魏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安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