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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拉萨喜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格桑梅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萨喜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格桑梅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拉萨喜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当热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康成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格桑梅朵,女,藏族,武警在职干部,现住拉萨市。申请执行人拉萨喜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格桑梅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民终2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格桑梅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就该案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我院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藏民申1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中止执行。2017年6月7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该申诉案件达成新的民事调解。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民终2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景一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