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胜陆、天津兴渤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陆,天津兴渤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839号申请执行人张胜陆,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兴渤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张胜陆与被执行人天津兴渤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修理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8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胜陆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在协商如何处理变更维修赔付金额与方式,故申请执行人张胜陆提交终结本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8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