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1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京光、郑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京光,郑某,刘某,成某,陈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433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京光,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平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9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成某,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京光、郑某、刘某、成某、陈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京光、郑某、刘某、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胡京光在福清市宏路街道金蚂蚁娱乐城777包厢与被告人郑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胡京光遂纠集“阿某”、“小布”等人带凶器到金蚂蚁娱乐城帮忙打架,被告人郑某得知此事后,告知在包厢内的被告人刘某、成某、陈某。当晚22时许,被告人胡京光与“阿某’’、“小布及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持砍刀等凶器在金蚂蚁娱尿城门口与被告人郑某、刘某、成某、陈某发生斗殴。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郑某、刘某、成某用拳脚殴打被告人胡京光一方人员,被告人陈某准备上前参与打斗时,见胡京光一方人员持砍刀劈砍郑某、刘某,便逃离现场。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告人郑某左眼钝挫伤、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累计皮肤缝合创口长10.8厘米(其中头右面颊部单个皮肤缝合创口长5.3厘米),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的伤情属轻微伤。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郑某、刘某、成某、陈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胡京光在贵州省清镇市洛点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京光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刘某、成某、陈某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刘某、成某、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衍为,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京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京光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郑某、刘某、成某、陈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胡京光、郑某、刘某、成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胡京光在福清市宏路街道金蚂蚁娱乐城777包厢与被告人郑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胡京光遂纠集“阿某”、“小布”等人带凶器到金蚂蚁娱乐城帮忙打架,被告人郑某得知此事后,告知在包厢内的被告人刘某、成某、陈某。当晚22时许,被告人胡京光与“阿某’’、“小布及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持砍刀等凶器在金蚂蚁娱尿城门口与被告人郑某、刘某、成某、陈某发生斗殴。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郑某、刘某、成某用拳脚殴打被告人胡京光一方人员,被告人陈某准备上前参与打斗时,见胡京光一方人员持砍刀劈砍郑某、刘某,便逃离现场。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告人郑某左眼钝挫伤、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累计皮肤缝合创口长10.8厘米(其中头右面颊部单个皮肤缝合创口长5.3厘米),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的伤情属轻微伤。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郑某、刘某、成某、陈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胡京光在贵州省清镇市洛点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京光、郑某、刘某、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向某、冯某、李某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京光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郑某、刘某、成某、陈某结伙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刘某、成某、陈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衍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胡京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刘某、成某、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被告人胡京光因本案被羁押的10日予以折抵刑期。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对被告人胡京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郑某、刘某、成某、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京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京光的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至2020年7月8日止。)二、被告人郑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的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的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的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的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丽娟人民陪审员  毛立平人民陪审员  杨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思思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