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云河福邸小区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云河福邸小区业主委员会,张丽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97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水澄路6号2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娜,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委托诉讼���理人:林洲、孙奇峰,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富阳市云河福邸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云河福邸小区会所2楼。法定代表人:卢美娥,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娣、毛晓慧,富阳市云河福邸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上诉人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丽娜、原审原告富阳市云河福邸小区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系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一审原告富阳市云河福邸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月4��提出撤诉申请,同年1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然,一审法院并未依照该项规定为另案处理,却在2日后(即1月18日)作出判决,显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理应依法发回重审。以维持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原告富阳市云河福邸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丽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原审法院对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2017年1月4日原告富阳市云河福邸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原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年1月16日,原审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原告富阳市云河福邸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富阳市云河福邸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后,不影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参加之诉继续进行,但是应另行立案,继续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另案原告,富阳市云河福邸小区业主委员会、张丽娜作为另案被告。原审法院在准许原告富阳市云河福邸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后,原���法院未另行立案,仍以原案号即(2016)浙0111民初6066号作出民事判决错误,故本院对原审法院(2016)浙0111民初6066号案件予以撤销。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盛 峰审判员 张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