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03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某与薛某1、薛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56号原告:魏某,女,74岁,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漂,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薛某1,男,59岁,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薛某2,男,52岁,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薛某3,女,59岁,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魏某与被告薛某1、薛某2、薛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1、薛某2、薛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三元区工业中路96号4幢102房产产权归其所有;2.薛某1、薛某2、薛某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薛某1、薛某2系薛昌玲与前妻刘美珍所生之子,薛某3是薛昌玲的继女。刘美珍病故后,薛昌玲于××××年××月××魏某登记结婚,薛某1、薛某2、薛某3随同薛昌玲与魏某组成新家庭共同生活。1993年5月,薛昌玲与魏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房产一套,并登记在薛昌玲名下,魏某在此居住至今。薛昌玲晚年长期重病缠身,魏某对其尽妻子之责任,精心照料,使薛昌玲得以安度晚年。2007年7月30日,薛昌玲立下遗嘱,立明“三元区工业中路房产面积66.2平方米住宅(包括内所��用具物件)永久性归魏某所有”等,陈宜垒、肖国永、陈蛟锡等人对该遗嘱作了见证。现因过户明晰产权出现问题,需以法律途径解决,为此提起诉讼。薛某1、薛某2、薛某3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薛昌玲与薛某1、薛某2系父子关系,与薛某3系父女关系。薛昌玲与魏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薛某1、薛某2、薛某3随同薛昌玲与魏某共同生活,直至独立生活并另立家庭。薛昌玲与魏某未再生育。1993年5月,薛昌玲通过房改方式购买了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明房权证字第××号,面积66.2平方米),并于2004年11月将产权登记在其名下。2007年7月30日,在陈宜垒、肖国永、陈蛟锡等人的见证下,薛昌玲立下遗嘱一份,表明其因年龄及疾病原因导致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特别是自2002年以来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魏某长期以来对其精心照料,从而得以安享晚年,为此自愿将其与魏某所居住房屋即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房产由魏某继承以作为补偿,其他人不得干预。2010年11月29日,薛昌玲逝世。因无法就产权变更与薛某1等人达成一致意见,魏某遂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魏某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发票、遗嘱、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本院向陈宜垒、肖国永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与魏某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薛昌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某、薛某1、薛某2及薛某3,因此当事人双方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其个人财产继承人。讼争房产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房产系魏某和薛昌玲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薛昌玲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名下的50%产权份额。薛昌玲生前所立的遗嘱,经本院审查,不存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形,且有陈宜垒、肖国永等人的见证,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薛某1、薛某2、薛某3也未作异议抗辩,该遗嘱合法有效,魏某可依照该遗嘱继承薛昌玲享有的讼争房产50%的产权份额。综上,讼争房产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房产的50%产权份额为魏某自身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50%产权份额则通过薛昌玲所立遗嘱继承所得,因而魏某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魏某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不��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薛某1、薛某2、薛某3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在薛昌玲名下的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房产(产权证号:明房权证字第××号)归魏某所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秀娣审 判 员  吴 芳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信超链:国家法律1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Zyfl&gid=A193634&tiao=2”t”_blank?)地方法规1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Dffl&gid=A193634&tiao=2”t”_blank?)案例19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Alyz&gid=A193634&tiao=2”t”_blank?)期刊43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Flqk&gid=A193634&tiao=2”t”_blank?)×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法信超链:案例34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Alyz&gid=A193634&tiao=3”t”_blank?)期刊104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Flqk&gid=A193634&tiao=3”t”_blank?)×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信超链:案例21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Alyz&gid=A193634&tiao=16”t”_blank?)期刊62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Flqk&gid=A193634&tiao=16”t”_blank?)×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法信超链:国家法律1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Zyfl&gid=A193634&tiao=17”t”_blank?)案例17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Alyz&gid=A193634&tiao=17”t”_blank?)期刊32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Flqk&gid=A193634&tiao=17”t”_blank?)×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法信超链:国家法律1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Zyfl&gid=A193634&tiao=18”t”_blank?)案例4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Alyz&gid=A193634&tiao=18”t”_blank?)期刊8篇(?http:?/??/?192.0.100.105?/?lib?/?Link?/?link.aspx?type=linkFlqk&gid=A193634&tiao=18”t”_blank?)×2、《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收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