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埠支行与朱军、严秀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埠支行,朱军,严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88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埠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曹埠镇埠中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51871359X。负责人:葛勇,支行长。被申请人:朱军,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严秀平,女,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埠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军、严秀平银行存款29700元或等值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信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埠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军、严秀平不超过297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俞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