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某、庞某丰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庞某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某,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执行人:庞某丰,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庞某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庞某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庞海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庞某丰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山信用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某丰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山信用社57×××97账户内存款5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