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3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某、庞某丰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庞某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某,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执行人:庞某丰,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庞某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庞某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庞海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庞某丰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山信用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某丰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山信用社57×××97账户内存款5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