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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传雷盗伐林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张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5号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住所地敦化市江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晓艳被执行人张传雷,男,1979年5月27日生,农民,住所地敦化市江源镇永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传雷盗伐林木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传雷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案工具经评估变卖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4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