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赵新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赵新苓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433号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贺兰山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齐汉江,该办公室负责人。被告:赵新苓,男,1963年6月25日生,住锦州市。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赵新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子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