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义两与被执行人左理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两,左理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刘义两,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被执行人:左理心,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寸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义两与被执行人左理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左理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左理心给付申请人赔偿款人民币214679.96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8日前往左理心家进行调查,发现其全家外出,不知所踪。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人员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成林审 判 员 陈勇锋助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