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王长在、王五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王长在,王五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7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闫清杰,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梅文生,该公司职工。被告被告:席新兴,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王长在,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王五荣,男,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席新兴、王长在、王五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