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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5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巩建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巩建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9号甲。组织机构代码:77209495-9。负责人:李玉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巩建远,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桓台县起凤镇鱼一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巩建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390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对其在农业银行的1213.46元进行网络冻结,对其名下的鲁C×××××奇瑞牌汽车一辆在车管所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