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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叶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3刑初6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汉族,1993年6月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及所在地均为德州市陵城区。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因驾驶报废机动车,于2017年2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处以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叶某无证醉酒驾驶鲁A×××××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崇德十二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张村路段,与前方顺行的范某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损坏,鲁N×××××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范某受伤。经对被告人叶某抽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8.1mg/100ml。经鉴定,范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认定,被告人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范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叶某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可,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叶某无证醉酒驾驶鲁A×××××(案发时套用鲁N×××××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崇德十二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张村路段,与前方顺行的范某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损坏,鲁N×××××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范某受伤。经对被告人叶某抽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8.1mg/100ml。经鉴定,范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认定,被告人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范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立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叶某所驾驶车辆的情况说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省代收罚款收据、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证人赵某、徐某、孙某、果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某的供述,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叶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本院为打击犯罪,教育守法,以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整(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长凤代理审判员  孙春晖人民陪审员  田兆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秋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