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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66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董飞与周国建、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飞,周国建,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6613号之二原告:董飞,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国建,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高艳,女,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飞与被告周国建、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董飞负担。审 判 长  刘 锋人民陪审员  王林锋人民陪审员  朱爱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 猛书 记 员  王 霞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