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07泰州市全顺物资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泰盛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全顺物资有限公司,泰州市泰盛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全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法定代表人:王顺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市泰盛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塘湾工业园区振兴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9195140-X。法定代表人:丁根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全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泰盛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泰海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