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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水泉、魏杰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水泉,魏杰敏,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韩水泉,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被执行人:魏杰敏,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被执行人:刘霞,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申请执行人韩水泉与被执行人魏杰敏、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6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61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魏维新自愿对此借款承担执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5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