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治明、刘治孝、李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治明,刘治孝,李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63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向宏,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治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治孝,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治明、刘治孝、李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2日起按约定利率8.88%为基准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后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63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