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20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翃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翃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20855号原告:深圳翃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桂圆路菁华楼5栋1单元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U842J。法定代表人:史维克。被告: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国贸大厦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642143。法定代表人:XX。原告深圳翃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深圳翃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翃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2元,由原告深圳翃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赵倩文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