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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青林诉谢孝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林,谢孝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422号原告:青林,男,1972年10月25日生。被告:谢孝伟,男,1972年8月20日生。原告青林诉被告谢孝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青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林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青林承担。审判员  胡明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