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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恩忠与被执行人杨宝卿、王朋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恩忠,杨宝卿,王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477号申请执行人朱恩忠,男,住河北省。被执行人杨宝卿,男,住河北省。被执行人王朋杰,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中关村*组***号,身份证号:1326281958********。申请执行人朱恩忠与被执行人杨宝卿、王朋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恩忠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杨宝卿、王朋杰履行给付1.936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