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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8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周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周柏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994号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99156W。负责人:石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红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戴文杨,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柏生,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周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亚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