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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12232朱红与株洲福来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株洲福来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232号原告:朱红,女,汉族,1993年3月11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株洲福来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龙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3969652380。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注册号330184000161683。原告朱红与被告株洲福来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通知原告朱红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红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加好人民陪审员  俞金妹人民陪审员  朱雪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