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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辉建XX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辉建,罗小琴,石来波,邓泽建,XX,永川区吉安镇天元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85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2448-X。法定代表人:苏俊,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辉建,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罗小琴,女,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石来波,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邓泽建,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XX,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永川区吉安镇天元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尖山村箭杆三社,组织机构代码:L0927170-7。法定代表人:杨辉建,厂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法民初字第09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辉建、罗小琴、石来波、邓泽建、XX、永川区吉安镇天元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84172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25元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多个案件轮候冻结、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杨辉建、罗小琴、石来波、邓泽建、XX、永川区吉安镇天元建材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借款本金284172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25元等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辉建、罗小琴、石来波、邓泽建、XX、永川区吉安镇天元建材厂(2016)渝0118执48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聂世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