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严云兴、邓义远与李怀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云兴,邓义远,李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严云兴,男,汉族,住石泉县中池乡。申请执行人:邓义远,男,汉族,住石泉县曾溪镇。被执行人:李怀伟,男,汉族,住平利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云兴、邓义远与被执行人李怀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严云兴、邓义远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135号案件的执行。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壮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