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胡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13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东,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胡东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川1025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执行人胡东未履行罚金,2017年2月2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025执51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曾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小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