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何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初1659号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敬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2260元(原诉状中的22273元予以变更—本金19000元,逾期利息:19000×24%×261÷365=3260元,暂算至2017年4月5日),并支付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被告何海(借款人)通过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居间服务人,简称微贷网)借款29000元,并签订《微贷网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7月17日,年利率为10%。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除应向出借人支付正常利息外,还应每日支付未偿还本息8‰计算的罚息,且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同日被告何海出具收到借款29000元的收条一份,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及债权转让人(出借人)的代理人微贷网三方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一份,将出借人对借款人依《微贷网借款协议书》享有的债权及一切附随权利转让给原告,被告在协议上签字表示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并认可债权转让的效力,同时确认尚欠本金29000元,承诺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鉴定费、拍卖费等)。后本案成诉,原告为此支出律师费3000元。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被告收到借款后,2016年7月17日前利息已支付,并已返还本金10000元,其余款项未曾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元,支付利息3260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4月5日,自2016年4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于同期支付)。二、被告何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被告何海负担。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何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红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