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聂少波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少波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4刑初59号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少波,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7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少波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嘉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少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聂少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申请办理卡号为42×××32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为3万元。后被告人聂少波多次使用该信用卡刷卡消费。截止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聂少波使用该信用卡共透支本金26295元。在规定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聂少波仍不归还欠款。2015年6月12日,卢氏县公安局决定对聂少波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016年8月3日,被告人聂少波被卢氏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聂少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未还款的事实。截至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聂少波将其透支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共计49428.76元全部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聂少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明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报案材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表,卡号42×××32的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催收记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查询呆账核销还款明细,中国工商银行交款凭证,证人刘某、黑文照的证言,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卢氏县公安局五里川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聂少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聂少波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少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聂少波恶意透支信用卡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本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聂少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少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少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宇飞人民陪审员 高鹏宇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宇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