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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金某与檀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檀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300号原告:金某,男,汉族,农民,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苏平,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檀某,女,汉族,农民,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成仁,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檀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金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江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建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