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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全德明与王远东邓成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德明,邓成忠,王远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580号原告:全德明,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小龙,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成忠,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王远东,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负责人:石合群,经理。本院在审理全德明与王远东,邓成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全德明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0元,由原告全德明负担。审判员  刘秀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孔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