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郝玉喜与刘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喜,刘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56号原告郝玉喜,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胡光红,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桦,女,汉族,1980年11月8日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张振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喜诉被告刘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喜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玉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0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郝玉喜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