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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郝玉喜与刘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喜,刘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56号原告郝玉喜,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胡光红,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桦,女,汉族,1980年11月8日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张振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喜诉被告刘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喜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玉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0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郝玉喜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