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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吴钦、杨莉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钦,杨莉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吴钦,男,53岁,1964年1月26日出生,住萍乡市安源区东方。被执行人杨莉莹,女,42岁,1974年5月4日出生,住萍乡市。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吴钦申请杨莉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莉莹应支付申请人吴钦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莉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广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