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林森与王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森,王家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898号原告:陈林森,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王家振,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陈林森与被告王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林森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林森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