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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9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陆承光、梁世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承光,梁世南,赖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9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承光,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梁世南,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赖锦芬,女,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陆承光与梁世南、赖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承光根据(2016)桂048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梁世南、赖锦芬归还本金人民币28200元及利息、返还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275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经过“四查”、“两查”,查实被执行人梁世南有东南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已经严重损毁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赖锦芬银行账户存款5400元;被执行人梁世南主动将5000元履行款汇至法院账户。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陆承光的债权未得到全部实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陆承光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覃石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