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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昊亮与王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昊亮,王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572号原告张昊亮,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本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胜,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强,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本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平、李赛征,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昊亮诉被告王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昊亮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昊亮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昊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审 判 长  闫兴斌代理审判员  康梦龙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亚楠本案所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