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许雷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许雷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初1181号原告:张志刚,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许雷颖,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张志刚与被告许雷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雷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志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是朋友关系。2016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马上还钱。原告通过转账支付了该借款。自2017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许雷颖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张志刚提供的如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4页,证明被告于2016年12月7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告知收款账号及承诺及时归还。2.中国银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及手机银行转款记录各一份,证明2016年12月7日原告通过陈金枝的银行账户向被告的指定账户转款2万元。3.结婚证1份,证明张志刚与陈金枝系夫妻关系。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2月7日许雷颖通过手机微信,向张志刚借款2万元,并告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诸暨市璜山支行的账号,同时承诺“转好立马还你”。同日,张志刚使用手机银行从其妻陈金枝的中国银行账户向许雷颖的上述账户转款2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雷颖向张志刚借款两万元,虽未出具借条,但双方在微信聊天中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张志刚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可以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张志刚诉求许雷颖偿还借款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许雷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志刚借款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许雷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祥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