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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福利与时超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福利,时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财保3号申请人:郭福利,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时超杰,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时超杰驾驶的皖L×××××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40000元现金予以担保。经审查,2017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时超杰驾驶皖L×××××号小型客车,沿人民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砀山县人民路中国人民银行门口处时,因观察疏忽撞至郭福利停放在路边的比德文牌电动四轮车后,电动四轮车又撞至路边公交站牌,造成两车及公交展牌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4132162017013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时超杰负全部责任,郭福利无责任。此事故造成申请人郭福利的车辆损失近40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理、执行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时超杰驾驶的皖L×××××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至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扣押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