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富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富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干窑村。被执行人上海富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385号9幢163室。申请执行人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嘉善商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富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508160元、利息、诉讼费102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上海富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富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据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富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原注册地生产经营,去向不明。申请人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至今无被执行人上海富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下落的线索提供,并表示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213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富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上海富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上海富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