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执5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玉松、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玉松,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583-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被执行人:朱玉松,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张燕,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玉松、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玉松、张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玉松、张燕共同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的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