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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姚建亮、张雪等与李国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亮,张雪,李国兴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988号原告:姚建亮,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雪,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国兴,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亮、张雪诉被告李国兴修理纠纷中,原告姚建亮、张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建亮、张雪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建亮、张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姚建亮、张雪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