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姚建亮、张雪等与李国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亮,张雪,李国兴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988号原告:姚建亮,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雪,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国兴,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亮、张雪诉被告李国兴修理纠纷中,原告姚建亮、张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建亮、张雪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建亮、张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姚建亮、张雪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