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凡与重庆乐置家全智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凡,重庆乐置家全智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民初10461号原告:谢凡,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乐置家全智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2号A5-7/8、B5-6/8/9/10/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7731120C。法定代表人:芦苇,任职不详。原告谢凡与被告重庆乐置家全智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乐置家全智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99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7年3月17日,工作期间,被告欠付原告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的工资9997元,并出具欠条。被告重庆乐置加全智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根据经过庭审质证的工资欠条,本案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表明欠付原告工资9997元,但此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义务。此外,虽然欠条上未注明欠付工资的期间,但被告作为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没有举证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乐置家全智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谢凡工资99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重庆乐置家全智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