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556号原告李某某,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贺某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以需要与被告贺某某私下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阳 更多数据: